放射性物質廢水處理必須符合現行標準國家行業標準《輻射防護規定》GB 8703和《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》GB 18871的相關規定。放射性物質廢水的出入水指標排出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1 放射性物質廢水的濃度值范疇宜在3.7×102Bq/L~3.7×105Bq/L范圍之內。
2 放射性物質廢水處理設施出入口檢測值應符合總α<1Bq/L,總 β<10Bq/L。
3、濃度值超出3.7×105Bq/L或是藥物半衰期超過30d的輻射性廢水、廢棄物應儲存在具備防電磁輻射特性專用容器中,交給技術專業單位處理。
4、濃度值范圍包括3.7×102Bq/L~3.7×105Bq/L且藥物半衰期低于30d的輻射性廢水宜設衰變池解決。
衰變池設計方案必須符合以下規定:
1 、衰變池應按照放射性核素類型和抗壓強度設計方案,容量宜按最多藥物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10個藥物半衰期來計算,或者按放射性核素的核衰變公式計算及排出出入口濃度值來計算。
2 、放射性物質生活污水處理先要經農村化糞池處理之后再排進衰變池,且農村化糞池宜與衰變池合拼基本建設。
3 、衰變池應采用間歇性運作,當使用回轉式運作時要設槽體式排污口。
4 、衰變池、農村化糞池應該有防滲漏、防腐蝕和防電磁輻射對策。